“美国法典中关于叛国、暴乱及颠覆活动的法律条款”
法典中关于反叛、暴动和推翻活动的法律条款
法典第十八编犯罪行为和刑事诉讼程序,第115章叛国、暴动和推翻活动。
第2381条叛国罪
宣誓效忠美国的人对美国发动战争、依赖敌国,向后者提供援助和出示支持者,应被视为犯有叛国罪,处以死刑或至少5年徒刑以及1万美元以上的罚款,不得担任美国公职
( 1948年6月25日法案第645章,载有《美国联邦法规集》第62卷第807页) )。
第2382条对反叛行为一无所知
宣誓效忠美国的人,知道反叛行为后隐瞒,未及时暴露,向总统、联邦法官或州知事、法官或治安官报告的人。 视为犯有对叛国行为的知情同意罪,最高应判处1000美元罚款和(或)最多7年徒刑。
( 1948年6月25日法案第645章,载有《美国联邦法规集》第62卷第807页) )。
第2383条叛乱或反叛
进行任何煽动、实施、协助、叛乱或反叛反对美国当局或其法律,对上述行为给予援助或表示支持的,不得处以最高1000美元罚款和(或)最高10年徒刑,并担任任何美国公职。
( 1948年6月25日法案第645章,载有《美国联邦法规集》第62卷第807页) )。
对其他条文的参考
担任叛乱或叛乱的任何官员或选民选举人的,解职或恢复职务见《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第三条。
根据本条作出的刑事判决对联邦养老金的处罚没有问题,见第五编(政府组织和雇员)第8312条。
根据本条作出的刑事判决对退伍军人退伍金的处罚没有问题,见第38篇(退伍军人退伍金)第3505条。
政府官员协助传入鼓励反叛美国的文件,其解决见本篇第552条。
鼓励造反的手工抄制是非邮政物,参见本篇第1717条。
第2384条煽动暴动的阴谋
在美国任何州或领地或其管辖下的任何地方,两人以上合作,企图以武力推翻、瓦解或破坏美国政府,发动战争,以武力抵抗美国当局,以武力阻止、阻碍或延缓美国任何法律的执行, 或者不顾美国有关当局的反对,以武力夺取、获得、占有美国任何财产的,应分别判处最高2万美元和(或)最高20年徒刑,并予以处罚
(载有1948年6月25日法案第645章、《美国联邦法规集》第62卷第808页; 1956年7月24日法案第678章第1条,《美国联邦法规集》第70卷第623页)的其他条文的参考
关于鼓励外国人驱逐美国政府的问题,见第八编(外国人和国籍)第1251条。
企图犯罪、欺骗美国、阻碍或危害美国官员行为的,其解决见本篇第371条和第372条。
根据本条作出的刑事判决对联邦养老金的处罚没有问题,见第五编(政府组织和雇员)第8312条。
根据本条作出的刑事判决对退伍军人退伍金的处罚没有问题,见第38篇(退伍军人退伍金)第3505条。
如果鼓励暴力抵制美国任何法律的信件和手工作品为非邮政物品,其解决方法见本篇第1717条。
政府官员协助传入鼓励以暴力抵抗美国任何法律的文书,其解决见本篇第552条。
关于因武力反对美国或拥有武器而失去美国国籍的问题,请参见第八编(外国人和国籍)第1481至1489条。
第2385条鼓励推翻政府
任何人为了通过武力或暴动或暗杀政府官员推翻或破坏美国政府或任何州、领地、特区或占领地的政府或任何下级的政治机构或政府,有意或故意鼓励、煽动、说服或讲课
任何人为了推翻或破坏上述政府,应该印刷、出版、发表、传播、销售、每人分发或公开展示任何笔记或印刷品,以鼓励、说服或讲课美国国内的任何政府
任何人组织、协助或企图通过武力或暴动组织、协助或集会任何政府人员组成的团体、团体或集会,举办、鼓励、奖励任何政府人员组成的团体、团体或集会的成员 刑期届满后五年内不得被美国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代理机构聘用。
两人以上合谋进行本条所列犯罪的,应分别处以最高2万美元的罚款和(或)最多20年的有期徒刑。 刑期届满后五年不得被美国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代理机构聘用。
本条所称组织上述社团、小组或集会,包括招募新成员、新机构的组成,以及改组或扩大这类社团、小组或集会的现有俱乐部、班级和其他机构。
(载有1948年6月25日法案第645章、《美国联邦法规集》第62卷第808页; 载有1956年7月24日法案第678章第2条、《美国联邦法规集》第70卷第623页1962年6月19日法案、《公法》第87486页及《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76卷第103页)
第2386条特定组织注册
一、为了适应本条的需要,特别规定以下用语的含义:
总检察长是指美国总检察长。
组织是指个人联合,无论他们是在哪个团体、俱乐部、联合会、社区、委员会还是在聚会。 但是,这些术语不包括仅出于宗教、慈善、科学、文学或教育目的而设立和活动的法人团体、协会、社区福利基金、基金和基金。
政治活动是指以武力统治或推翻美国政府或其下属政治机构、任何州政府或其下属政治机构为目的或目的之一的任何活动。
任何组织进行以下活动者被认为从事民间军事活动:
(一)指示或命令成员采用枪支或其他武器或其代用品,或者采用军事或海军专门知识。
(二)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接受军事或者海军专业知识的培训;
(三)进行军事或者海军演习或者活动;
(四)进行武装或非武装军事或海军的训练或检阅;
(五)进行总检察长认为准备采取军事行动的任何组织活动。
组织从事以下活动者被认为受外部管理。
(一)直接或间接向外国政府或其下属政治机构、外国政府或其下属政治机构的代理人、代理机构或执行机构、外国政党或国际政治组织请求或间接获得财政援助、借款或任何类型的支助,或与它们直接或间接联系。
(二)其政策的全部或部分,由外国政府或其下属政治机构、外国政府或其下属政治机构的代理人、代理机构或执行机构、外国政党或国际政治组织决定、建议或参与制定。
二、(一)以下组织必须向总检察长登记:。
在外部统治下进行政治活动的人
进行民间军事活动和政治活动者
外来控制下从事民间军事活动者
其目的或目的之一是以武力、暴动或军事手段建立、统治、指挥、劫持或推翻政府或其下属机构,或以上述手段之一或几种对政府或其下属机构构成威胁者。
这类组织应当按照总检察长依法指定的格式和详细复印件向总检察长登记并制作文件。 登记声明应当包括本条第二款(三)项目的规定的若干事项和书面资料。 这样的组织应当在第六个月比较有效期届满后30天内继续办理上述登记声明的立案手续。 为此,必须以总检察长依法指定的形式和详细副本向总检察长提交补充声明。 补充声明应进一步准确以前根据本条编制的事项和书面资料,并补充符合过去6个月情况所需的事项和书面资料。 各项根据本规定编制文件的声明,必须由本组织全体负责人宣誓签名。
(二)本条不要求下列组织向总检察长登记或立案的呼声:。
(一)美国武装力量
)2)美国有组织的民兵或各州、领地、特区或占领地的州兵;
)三)隶属于美国或其领地、特区、占领地的执法机关、各州、州下级政治机关的执法机关、一州或几州的执法机关或执行机关;
四)国务院批准的外国政府合法建立的大使馆;
(五)由美国武装力量退役军人组成的全国性组织。
(三)任何组织提交的立案登记声明应当包括以下事项和书面资料:
(一)该组织的名称和在美国的邮政通信地址及其所有支部、分会和分会的名称和地址;
二)本组织及其各支部、分会和分社的负责人和执行负责人职务的人员的姓名、地址和国籍;
)3)该组织成员的经历
四)本组织现在和未来的宗旨和目的,以及为实现该宗旨和目的而现在和未来采取的手段;
(五)本组织及各支部、分会和分社的固定或不同的会议地址和会议时间;
6 )向该组织或其任何分部、分会和分会提供所有金钱、会费、财产或其他有价物的个人姓名和地址。
七)详细申报本组织及其各支部、分会和分社资产及其取得方法,以及详细申报其债务和收入;
(八)本组织及其各分会、支部和分社活动的详细报告;
9 )该组织所有负责人或其成员或个人为表明其身份而穿戴或佩戴的制服、徽章、臂章或其他标志的报告;
(十)该组织、其任何分会、支部或者分社,或者任何成员在其授权或者谅解下,与有关作者共同签名或者利用出版社的名称和地址直接或者间接签署各种书籍、小册子、传单或者其他出版物或者手稿、印刷品或者木雕;
(十一)该组织或者任何分会、支部或者分社拥有的所有枪支或者其他武器,包括其制造商编号的报告。
)十二)该组织受外部管理的,应当证明其管理方法。
(十三)本组织、其职权和目的,以及本组织负责人和各分会、支部、分支机构职权的章程、组织条例、合同章、细则、规章、协定、决议及其他所有文件的复印件;
( 14 )总检察长可随时要求提交其他若干事项和书面资料的报告,以满足本条的需要。
根据本条规定作出的所有声明均为公开记录,并按照总检察长的指定适用的法规,在所有合理时间接受公开讯问和调查。
三、总检察长为了实施本条的规定,有权在任意时间制定、编撰、撤销有关法规。 这包括关于处理立案声明的法规。
四、任何人违反本条规定时,最高应处以1万美元罚款和(或)最多5年徒刑。
任何人故意虚构根据本条款规定书面声明或隐瞒事实真相造成误解的,最高不得处以2000美元罚款和(或)最高5年徒刑。
( 1948年6月25日法案第645章,载有《美国联邦法规集》第62卷第807页) )。
第2387条平时就煽动武装力量
一、下列行为构成为美国军事力量或海军力量阻挠、破坏或动摇其忠诚、士气或纪律的行为:
(一)对美国军事力量或者海军力量的任何成员进行游说、劝告、鼓励,或者以任何方式引诱、诱惑上司、玩忽职守、拒绝履行职务;
(2)对美国军事力量或海军力量的任何成员,因游说、劝告、反抗上级、玩忽职守、军队变装或拒绝履行职务而分发手稿或印刷品。
有上述情节的,处最高1万美元罚款和/或最多10年徒刑。 刑期届满后五年内不得被美国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代理机构聘用。
二、为了适应本条的需要,规定美国的军事力量或海军力量包括美国陆军、海军、空军、海军陆战队、海岸警卫队、海军陆战队预备役部队和海岸警卫队预备役部队。 商船被海军征用,为陆军或海军服务的,还包括船长、各级负责人、船员。
《1948年6月25日法案第645章,《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62卷第811页,1949年5月24日法案第139章第46条,《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63卷第96页》
第2388条战时煽动武装力量
一、任何人在美国处于战争时期,故意制作或传播虚假报告或虚假陈述,阻碍美国军事力量或海军力量的作战行动或胜利,或有助于敌人的胜利
任何人在战争期间在美国军事或海军力量中,企图诱惑或诱惑上级,玩忽职守,改变军队,拒绝履行职务,故意阻碍美国征兵和征兵,损害了美国
二、两人以上一起密谋违反本条第一款,一人以上为实现上述阴谋而行动的,所有参与本阴谋的当事人平均应依照本条第一款受到处罚。
三、任何人都已经知道或者有理由相信或者怀疑有人犯下本条所述罪行,窝藏或者隐瞒不报告的,处最高1万美元罚款或者最高10年徒刑。
四、本条适用于美国海事法庭和美国海洋管辖地区以及公海和美国全国。
( 1948年6月25日法案第645章,载有《美国联邦法规集》第62卷第811页) )。
第2389条兵员招募反对美国
任何人在美国境内或美国管辖内的任何地方招募陆海军士兵进行反对美国的武装敌对行动
任何人在美国境内或美国管辖内的任何地方开设征兵站,在上述陆海军士兵应征入伍后,不论以任何方式进行反对美国的武装敌对行动,均应处以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或最多5年的徒刑,或两者兼而有之。
( 1948年6月25日法案第645章,载有《美国联邦法规集》第62卷第811页) )。
第2390条应征入伍反对美国
任何人在美国境内或美国管辖内的任何地方自愿应征入伍或亲自参加反对美国的武装敌对行为,应处以100美元罚款和(或)最多3年徒刑。
( 1948年6月25日法案第645章,载有《美国联邦法规集》第62卷第812页) )。
第2391条第2388条的临时延长适用或早日生效
本篇第2388条的各项规定,经紧急事态权力延长法案第1条第1款第29项(载于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63卷第333页)修改和延长适用,经第83届国会第12号公法进一步修改,在战争期间维持充分效力外,美国总统于1950年12月16日结束全国紧急事态 (见第2912号总统公告,1950年《食品法典》第3卷,补编第71页)同样,如果在国会两院联席会议上作出决议,该条也可以在战争状态宣言之前生效。 在这一延长的适用或提前生效期间,第2388条规定的导致法律后果和处罚的行为,应导致与在战争状态期间做出这种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和处罚。
(载有1953年6月30日补充法案第175章第6条,《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67卷第134页)。
美国国籍宣言(标准中文翻译版) (/S2/) ) ) ) ) ) )。
我在这里庄严地发誓。 完全放弃我对以前所属的外国亲王、君主、国家或主权的公民资格和忠诚,我支持和护卫美国宪法和法律,对抗国内和国外的一切敌人。 我全心全意地忠于美国。 法律要求的时候,我想为了保护美国而拿到武器。 法律要求的时候,我会为美国进行非战斗性的军事服务。 法律要求的时候,我在政府官员的指挥下为国家做重要的工作。 我在这里自由地发誓。 绝对没有精神障碍、薮、保存。 请帮助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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