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部委:受疫情冲击经营困难的公司 贷款期限能延尽延”
中新网6月1日电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报道,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和新闻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微型公司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银领域金融机构必须加大政策执行力度,提高受益公司占有率,对疫情前经营正常、受疫情冲击经营困难的公司,可以延长贷款期限。 5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普惠型微型公司的贷款增速超过40%; 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应在年6月底前确定3500亿元专项贷款额度,以优惠利率支持中小微型公司企业活动重新开工,制定本银行专项贷款额度实施方案,并按月提出执行情况等。
(一)安排中小微型公司贷款延期还款;。 完全延期还款政策,加大普惠小微公司对还款延期的支持力度。 银行领域的金融机构要加大政策执行力度,提高受益公司的占有率,对疫情前经营正常、受疫情冲击经营困难的公司,要能够延长贷款期限。 应结合公司实际,提供分期付款、将利息平摊至后续还款日等差别化支持。 提高响应效率,简化手续,鼓励网上办理手续。
(二)发挥全国银行的领导作用。 全国性银行要抓紧出台全面下调政策和定向下调政策,实现中小微型企业贷款量上调下调,出台细分方案,逐月跟进落实。 5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普惠型微型公司的贷款增速超过40%。 全国银行必须合理让利,确保中小微型公司贷款面明显扩大,综合融资价格明显下降。
(三)再贷款再贴现政策。 人民银行分行要抓紧实施再贷款贴息政策,吸引金融机构支持中小零星企业,重点扶持脱贫攻坚、春耕备耕、畜禽养殖、外贸、旅游娱乐、住宿餐饮、交通运输等领域的行业。 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金支付依法合规,防止遁词泄露。 中小银行要妥善运用再融资贴息资金,鼓励中小银行加大自身资金支持力度,增加中小微型公司信贷投入,降低融资价格。
(四)抓紧落实开发性、政策性银行专项贷款额度。 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应在年6月底前确定3500亿元专项贷款额度,以优惠利率支持中小微型公司企业活动恢复开工,制定本银行专项贷款额度实施方案,并按月提出执行情况。
(五)加强保险保障支持。 保险机构鼓励中小微型公司根据受疫情影响程度的具体情况提供较强的相关贷款担保保险产品。 鼓励保险企业区分不同国家的风险类型,进一步提高出口信用保险覆盖范围,加大出口中小微型公司的风险保障。 保险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将探索创新、有效的理赔方式,鼓励参保客户获得及时、便捷的理赔服务。
(六)提高政治立场,转变经营理念。 要高度重视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型公司等实体经济的金融支持工作,加强社会责任承担。 按照金融供给侧结构改革的要求,将经营重点和信贷资源从优先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转移到中小微型公司等实体经济行业,实现信贷资源的增量优化、库存重组。
(七)改进内部资源配置和政策安排。 大中型商业银行应当编制实际普惠金融事业部五专业体制、单列微型公司、民营公司、制造业等专业信用计划,并妥善下放审批权限。 改革小额信贷业务单位的价格分配和收益分配机制,全国性商业银行内部转移价格优惠力度不得低于50个基点。 中小银行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实施内部转移价格优惠或经济利益补贴。
(八)完整的内部业绩评价。 商业银行必须提高普惠金融在分行和辅导班绩效考核中的权重,普惠金融在分行综合绩效考核中的权重提高到10%以上。 必须降低小额信贷利润考核的权重,增加小额公司客户服务状况考核的权重。 改进贷款职务免责的内部认定标准和流程,认定凡无明显证据失职者都将履行职务,逐步提高小额信贷员工的免责比例,调动开展小额信贷业务的积极性。
(九)大幅增加零星企业无担保贷款、首次贷款、无还款连续贷款。 商业银行要优化风险判断机制,重视对第一还款来源的审查,减少对抵押担保的依赖。 以风险控制为前提,以通过发行新的无担保贷款大幅提高占有率为目标。 敦促商业银行增加首次从银行系统获得贷款的家庭数量。 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持续融资纳入常规贷款,鼓励商业银行加大中长时间贷款投入力度,力争年中小企业持续融资比例超过上年。
(十)运用金融科技手段为微型公司提供金融服务。 鼓励商业银行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风险定价和监管模式,改造信用征信发行流程。 深入挖掘整合银行内部微商客户信用新闻,加强与征信、税务、市场监管等外部信用新闻平台的对接,提高客户识别和信用投放能力。 清除公司融资最后一公里的拥堵点,切实满足中小微型公司的融资诉求。
(十一)加强货币政策的逆周期调节和结构调整功能。 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综合运用公开市场操作、中期借款便利等货币政策工具,合理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充裕,引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型公司的信贷支持力度。
(十二)发挥最优遇贷款利率( LPR )改革的作用。 将主要银行贷款利率和最优遇贷利率( LPR )的差距纳入宏观审慎判断审查,密切监测中小银行贷款差距的变化。 敦促银行领域的金融机构将最优利率( LPR )嵌入内部定价和传导相关环节,疏通银行内部利率传导机制。 在市场化、法治化的基础上,有序推进库存浮动利率贷款定价标准的转变。
(十三)优化监管政策的外部激励。 推进商业银行法修订,研究商业银行贷款必须提供担保的规定,便利中小企业取得信用。 开展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服务监管评估,继续实施普惠型小额贷款增速和户数双增速要求。 进一步放宽普惠型微型公司不良贷款的容忍度。
(十四)研究完全金融公司的业绩评价制度。 完全重新审视金融公司的绩效考核管理方法,弱化国有金融公司在绩效考核中对利润增长的要求。 将金融机构的业绩评价与普惠型微型公司的融资情况联系起来。 引诱金融公司更好地执行国家宏观战术、服务实体经济,加大对微型公司的融资支持力度。 鼓励期货企业风险管理子公司通过场外期权、仓单服务等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高质量、便捷的风险管理服务。
(十五)更好地落实财税政策优惠措施。 旨在加大微型公司金融服务税收优惠和奖励补助措施的推动力,实现应得的享受。 加强普惠金融快速发展专项资金保障,抓紧进行财政支持小额公司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
(十六)发挥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作用。 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审评体系,突出准公共产品的属性和政策性,逐步取消利润审评要求,及时履行小农扶持的成效(包括户数、金额、占有率、汇率水平等附加)、降低反担保要求、代偿责任和初次贷款支持率等指标,审评结果显示,资金补充、风险 逐步提高担保的倍率,将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的平均担保汇率降低到1%以下。
(十七)加快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运营。 目标是每年新增4000亿元的再担保业务规模。 与银行领域的金融机构开展批量保证贷款业务开展合作,将批量合作业务中的风险责任分担比例提高到30%。 对合作单位每户100万元以下的担保业务免收再担保费,对每年100万元以上的担保业务减半征收再担保费。
(十八)清理规范不合理和违规融资收钱。 对银行领域金融机构小额信贷中的非法资金收受、放贷联合销售、价格转嫁、存款挂钩等造成中小小额信贷公司实际融资价格上涨的混乱,加强监管检查,并严格问责。
(十九)加强债市融资支持。 将使企业信用类债券净融资比上年增加1万亿元,支持大型企业越来越多的债务融资,释放信用资源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优化微型公司特别金融债券的审批流程,消除审批积压,加强后续管理,支持金融机构每年发行3000亿元的微型公司特别金融债券。 进一步发挥民间公司债券融资工具的支持作用。 宣传推动信用风险缓解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的快速发展,发行非公开、可转换的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二十)提高中小微型公司商业汇票的融资效率。 确实需要延缓中小微型公司货款支付的,要保护中小微型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采用有利的商业票据结算,推进供应链新闻平台与商业票据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加快商业票据产品的规范创新,提高中小微型公司的应收账款融资效率
(二十一)支持高质量中小微型公司上市或挂牌融资。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向主板、科技开发板、中小板、创业板融资,加快创业板改革,试行注册制。 优化新三板发行融资制度,引入对不特定合格投资者的公开发行机制,取消定向发行单一融资新股东35人限制,实行内部小额信贷自主发行,允许公司融资价格下降。 设立精选层,建立周转板上市制度,在精选层挂牌一年,允许符合相关条件的公司直接在周转板上市,开通挂牌企业快速发展、持续增长的上升通道。 为基层、创新层、精选层建立差异化的投资者适当标准,引入公募基金等长时间资金,优化投资者结构。
(二十二)吸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的早期投资。 修订《私募基金监管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加强对创业投资基金的差别化监管和自律。 制定《创业投资公司标准》,诱惑和鼓励创业投资公司和天使投资集中于中小微型公司创新创造公司的投资。 鼓励资本管理产品加大对创业投资的支持力度,逐步提高股权投资类资本管理产品的比例,完善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与创业投资公司的投融资联动、参保联动机制,加强创业投资公司与金融机构的市场化合作。 推行完善的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资金政策。
(二十三)推进区域股市创新试点。 选择具备条件的区域股权市场开展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推进区域股权市场交易制度、融资产品、公司治理相关政策规定的修订。 向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加强政策扶持力度,将区域股市作为地方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措施综合运用平台。 加强征信、税务、市场监管、地方信用平台等的对接,鼓励商业银行、证券企业、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等参与,推动商业银行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二十四)加大地方征信平台和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指导力度。 制定相关数据目录、运行管理等标准,推动地方政府完全利用现有信用新闻平台,建立地方征信平台和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市场化征信机构运输区域平台的设立。 以地方服务平台为基础,加快实现互联互通,服务区经济一体化迅速发展。 探索建立制造业单项优胜、专精特新小巨人公司、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以及产业部门先进的制造业集群和工业公司技术改造升级导向计划等高质量中小微公司新闻库,以生产融合为平台,加强新闻共享和比对,金融机构和中小麦克风 完全和宣传的信用模式。
(二十五)建立动产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公示系统。 推进动产权利担保登记改革,建立统一的动产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在一个平台上进行动产权利担保登记。
(二十六)建立贷款风险奖的补充机制。 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以因地制宜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提供中小微型公司贷款贴息和奖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补充等,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完善风险补偿金管理制度,合理设置管理对象、补偿条件,提高风险补偿金的采用效率。
(二十七)支持向中小微型公司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 支持生产融合工作,推进全产业链金融服务,鼓励订单、仓单、库存、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产品快速发展,发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促进中小微型公司年应收账款融资8000亿元。 目标是加强金融、财政、工信、国资等部门政策联动,加快推进核心公司、财政部门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系统对接,实现国有商业银行、主要股份制商业银行全部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接入。
(二十八)推进地方政府放管服改革的深化。 加强地方政府分担风险、共享新闻、不履行债务等主体责任,继续组织民间公司、中小微型公司债务清理,督促政府部门和大公司依法及时清偿各类未清偿债务。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持续贷款中心、首次贷款中心、确权中心等平台,为民营企业服务。 继续由地方政府部门、中介机构在中小微型公司融资环节不合理,违规收钱。
( 29 )加强组织的推进。 人民银行分行、银保监会派出机构通过建立特别集团等形式,加强与当地快速发展改革、财税、工信、商务、国资等部门的联动,加强内部激励,加强第一轮贷款支持,改善服务效率,降低融资价格,与银企对接
( 30 )完全监测评价。 探索建立科学客观性的全国性中小企业融资情况调查统计制度和评价体系,开发中小企业金融条件指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会同各银保监局探索建立地市级和县级中小微型金融区域环境评价体系,对本辖区内金融服务中小微型公司的水平、融资担保、政府部门新闻发布与共享、债务清偿等进行要点评价,必要时对金融机构和市县政府的评价结果进行金融机构上级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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