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放开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限制”
本公司北京3月21日(记者许晟)记者21日从中国人民银行获悉,为了推进支付服务市场全面开放的新框架的形成,央行日前发布公告,确定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准入和监管政策。 欢迎和鼓励外资机构参与中国支付服务市场的快速发展和竞争。
公告称,境外机构要为中国境内主体的境内交易和跨境交易提供电子结算服务的,应当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公司,并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公告对支付业务基础设施作出了确定的规定。 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应当在中国境内具有安全、规范化、独立完成支付业务解决的业务体系和备灾体系。
公告还对新闻保护作了规定。 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在中国境内收集、产生的个人新闻和金融新闻的保存、解决和拆解必须在国内进行。 为解决跨境业务必须转发国外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要求国外主体履行相应的新闻保密义务,并征得个人新闻主体的同意。
另外,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企业治理、日常运营、风险管理、资金解决、准备金的交存、紧急安排等都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监管要求。
近年来,我国支付服务市场高速发展。 央行数据显示,从年到年,我国支付机构解决的业务量从371亿件增加到3193亿件,金额从18万亿元增加到169万亿元,年复合增长率分别达到71%和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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