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村长“一肩挑”?”
今年浙江等省级组织换届选举迫在眉睫,政府提出了全面推进书记、偏袒村长、遴选村社领导口号。 笔者认为,书记村长职位一边倒的限定行动规定,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四大民主、三大自治相悖的村民自治法规基本相同。
首先,这违背了村主任当选的无党派限制的法定大致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基本情况是:。 在该决定中,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几人组成。 特别是村民委员会干部规定,不论性别、年龄、文化、党派等条件,只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就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如果村主任的职位只限于现在的中国村社级党组织和中国共产党组织的书记,则村主任的选举资格必须具有中国共产党员资格,并且只能证明他已经具有中国共产党组织书记的职务。 这样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尊严是什么?
其次,这有里村社管理党政分离和党政监督的基本基本。 毋庸置疑,村社特别是村级干部的相关素质要远远低于高级干部。 村社组织书记、主任比肩,就谈不上党政分离和党政监督。 这样,反而会助长资质低下、党性不纯的村社主官独揽权力、滋生腐败恶习的风气,严重破坏村社依法的法治进程。
另外,这也阻碍了村社会对优秀人才的吸收。 我们不能否定这样的事实。 即,许多非中共党派或无党派人士,他们的素质性和大体性未必比拥有中共党籍的差在哪里呢? 如果村社的主官职将非中共党派人士排除在外,对村社组织班子的优化建设也有帮助吗? 如何才能促进村社特别是农村民主与法制的快速发展呢?
总之,我们关心村社,特别是农村法治建设的进程者,不反对加强中共对基层政权组织的领导管理,但也反对村社主官职偏袒。 这种基层组织体制和机制也是以通过合法手续的名义实施的,但这一规定是违法的,也是违反宪法的。 这个方法其实也是国家政治改革的倒退。
依法治国已不是梦想,希望全国人大对此高度重视,并给予依法干预。
本文:《“书记、村长“一肩挑”?”》
免责声明:风暴分类目录网免费收录各个行业的优秀中文网站,提供网站分类目录检索与关键字搜索等服务,本篇文章是在网络上转载的,本站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本站将予以删除。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