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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支持民企融资!中办国办发文新要求”

发布日期:2021-06-01 21:09:01 浏览:

2月14日,为了切实改善对民营公司的金融服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公司的若干意见》,要求银行、保险费、交易所全面支持民营企业融资。 第一包括以下重点。

第一,加快民营公司首次上市和再融资考核的进度。 提出了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公司扩大直接融资的意见。 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加快民营公司首次上市和再融资考核进度。

加强对直接融资的支持。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公司扩大直接融资。 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加快民营公司首次上市和再融资考核进度。 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体制机制改革。 结合民营公司的合理需求,研究扩大定向可转换债务的适用范围和发行规模。 要抓紧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和推行试点注册制。 稳步推进新三板发行和交易制度改革等。

“全面支持民企融资!中办国办发文新要求”

第二,探讨解除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领域的范围限制。 提出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意见。 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资本市场补充资本。 加快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工具的创新。 从宏观审慎的角度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储备等进行逆周期调节。 将民营公司、微型公司融资服务的质量和规模作为中小商业银行发行股票的重要考虑事项。 探讨取消保险资金对财务股权投资领域的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术股权投资等。

“全面支持民企融资!中办国办发文新要求”

第三,研究扩大可转债的适用范围和发行规模。 扩大创新债务试点,支持非上市、非挂牌民营公司发行私募股权贷款。

其他重点:

1 .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民营公司、微型公司的信用投入。 完全的普惠金融导向的下调政策。 增加再融资和再贴息额度,将农业支持的小再融资和再贴息政策覆盖到符合条件的各种金融机构,包括民营银行。

2、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公司扩大直接融资。 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加快民营公司首次上市和再融资考核进度。

3、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学创始板,抓紧推行试点注册制。 稳步推进新三板发行和交易制度改革,促进新三板成为创新型民营中小微型公司融资的重要平台。

四是加快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工具创新,支持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可转换型二级资本债券等创新工具发行资本补充。

5、考虑取消保险资金对财务股权投资领域的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术股权投资。

6、积极培育投资民营科技公司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早期投资力度,坚定支持创投基金快速发展的税收政策。

7、新发放的企业贷款中,民营公司贷款的比重有待进一步提高。 贷款审查中不得对民营公司提出歧视性要求,在同等条件下民营公司和国有公司的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一致。

8、民间公司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和证券领域的支持加快民间公司快速发展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实施。 支持基金管理产品、保险资金依法合规,通过监管部门同意的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化解私募上市公司持股风险。

以下是《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公司的几点意见》全文。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一贯重视金融服务民营公司的业务。 虽然各地区各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认真落实、采取措施,积极支持民营公司融资,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民营公司融资难高额问题依然突出。 为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布局,切实加强对民营公司的金融服务,提出以下意见。

“全面支持民企融资!中办国办发文新要求”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大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的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实务会议和全国金融实务会议的要求,重复基本经济制度,反复稳定地追求事业的总基调, 围绕全面完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和优质快速发展的要求,坚定不移地巩固和快速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公司,将比较有效地缓解民营公司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微观主体 逐一发挥民营公司对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的重要支撑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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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上

客观公正。 平等看待各类经济,消除对民营经济的各种隐性壁垒,不断深化金融改革,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制度,在市场化法治化的基础上,金融资源配置与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更加一致,各类经济都依法

聚焦难点。 重在问题导向,大力沟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重点处理金融机构对民营公司的借贷、不愿借贷、不可借贷的问题,提高金融机构为民营公司特别是中小公司服务的意识和能力,扩大对民营公司比较有效的金融供给。

坚定责任。 金融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监督指导责任,财政部门要逐一发挥财税政策作用,充分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的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支持,不断督促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和改进对民营公司的金融服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因地制宜采取措施,促进本地区金融服务民营公司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服务民营公司的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使民营公司有切实的获得感。

“全面支持民企融资!中办国办发文新要求”

标本兼治 要比较有效地缓解目前融资的薄弱环节、闭塞点,准确分析民营公司融资难融资贵背后的制度性、结构性原因,重视结构性制度安排的优化,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持续提高金融服务民营公司的质效。

(三)首要目标。 综合措施使各类所有制公司在融资方面享有平等待遇,对民营公司的金融服务切实改善,融资规模稳步扩大,融资效率明显提高,融资价格逐步下降,稳定在合理水平,民营公司特别是中小公司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得到比较有效的缓解

“全面支持民企融资!中办国办发文新要求”

二、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民营公司对金融服务的可比性和比较有效性

(四)实行差别化的货币信贷支持政策。 合理调整商业银行宏观审慎判断参数,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民营公司、微型公司的信用投入。 完全的普惠金融导向的下调政策。 增加再融资和再贴息额度,将农业支持的小再融资和再贴息政策覆盖到符合条件的各种金融机构,包括民营银行。 加强对民营公司票据融资的支持,简化贴现业务流程,提高贴现融资效率,及时再贴现。 加快制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 支持民营银行和其他法人银行等中小银行快速发展,加快建设符合民营中小微型公司诉求的金融服务体系制度。 深化联合信用试点,鼓励银行与民营公司建立中长时间的银企关系。

“全面支持民企融资!中办国办发文新要求”

(五)加强对直接融资的支持。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公司扩大直接融资。 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加快民营公司首次上市和再融资考核进度。 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体制机制改革。 结合民营公司的合理需求,研究扩大定向可转换债务的适用范围和发行规模。 扩大创新债务试点,支持非上市、非挂牌民营公司发行私募股权贷款。 要抓紧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和推行试点注册制。 稳步推进新三板发行和交易制度改革,促进新三板成为创新型民营中小微型公司融资的重要平台。 支持民间公司债券的发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间公司债券的投资力度。

“全面支持民企融资!中办国办发文新要求”

(六)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的经济能力。 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资本市场补充资本。 加快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债券工具的创新,支持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可转换型二级资本债券等创新工具的发行进行资本补充。 从宏观审慎的角度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储备等进行逆周期调节。 将民营公司、微型公司融资服务的质量和规模作为中小商业银行发行股票的重要考虑事项。 探讨取消保险资金对财务股权投资领域的范围限制,规范实施战术股权投资。 聚焦民营公司融资增信环节,提高信用保险和债券信用增进机构的覆盖范围。 吸引银行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将有效利用资金的重点投向民营公司。

“全面支持民企融资!中办国办发文新要求”

三、加强融资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着力破解民营公司新闻不对称、信用缺失等问题

(七)从战术高度抓好新闻服务平台建设。 依法开放相关情况资源,在确保新闻安全的前提下,推进数据共享。 地方政府依托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牢固构建金融、税务、市场监管、社会保障、海关、司法等大数据服务平台,实现跨层次的跨部门互联互通。 健全金融机构和民营公司的新闻对接机制,实现资金供需双方在线有效对接,多走新闻,少走公司。 迅速发展各类信用服务机构,鼓励信用服务产品的开发和创新。 支持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利用公共新闻向民营公司提供信用产品和服务。 加大守信激励力度和失信惩戒力度。

“全面支持民企融资!中办国办发文新要求”

(八)多种玩法健全地方增信体系。 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拉动作用,推进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和业务合作。 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多次以公共定位为准,不以营利为目的,逐步减少反担保等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可以取消反担保。 对民营公司和中小公司贷款规模增长较快、户数占比较高的商业银行,可以提高风险分担比例和贷款合作额。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民营公司和小额公司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吸引基金或信用担保基金,重点是提供贷款、转贷、续贷等征信服务。 研究融资担保企业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全面支持民企融资!中办国办发文新要求”

(九)积极推进地方各种股权融资规范的快速发展。 积极培育投资民营科技公司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早期投资力度,进一步完善支持创投基金快速发展的税收政策。 规范区域股权市场快速发展,构建多元融资、多层细分的股权融资市场。 鼓励地方政府大力开展民营公司股权融资指导培训。

“全面支持民企融资!中办国办发文新要求”

四、完善的绩效考核与激励机制,着力疏通民营公司融资拥堵

(十)切实建立贷款、求借、长期贷款的机制。 商业银行要下沉基层分公司的业务中心,提高服务民营公司的内生动力。 尽快完成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制定民营公司服务年度目标,加大正向激励力度。 对服务民营公司的分公司和相关人员,综合评价其服务公司的数量、信用质量。 建立职务免责机制,提高不良贷款考核的容忍度。 设立内部解释责任申诉渠道,为职务免责提供机制保障。 信用上不得附加信用汇款等任何不合理的条件。 确认相关违规行为后,认真解决。 严厉打击金融业强制拆迁等行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单位和个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等有关机关依法取缔。

“全面支持民企融资!中办国办发文新要求”

(十一)比较有效地提高民营公司的融资获取性。 在新发放的企业贷款中,民营公司贷款的比重有待进一步提高。 贷款审查中不得对民营公司提出歧视性要求,在同等条件下民营公司和国有公司的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一致。 金融监管部门对每个法人机构实施差别化评估,形成贷款账户数量和金额并重的评估机制。 发现数据造假的,依法认真解决相关单位和负责人。 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要主体办学,加强普惠金融事业部建设,贯彻普惠金融行业专项融资政策,完善普惠金融业务专项评估机制和绩效评估制度,在民营公司融资获取性和金融服务水平提高等方面积极发挥龙头作用。

“全面支持民企融资!中办国办发文新要求”

(十二)减轻对担保的过度依赖。 商业银行要多次考核第一还款来源,以本行突出、财务稳健、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用良好为信用首要依据,合理提高无担保贷款比重。 商业银行应当依靠产业链核心公司的信用、真实的交易背景和物流、新闻流向、资金流闭环,为上下游公司提供无需抵押担保的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融资。

“全面支持民企融资!中办国办发文新要求”

(十三)提高贷款诉求响应速度和批准时效。 商业银行要积极运用金融科技支持风险判断和信用决策提高信用审批效率 贷款到期有持续贷款请求的,商业银行应当提前自主对接。 鼓励商业银行开展网上征信操作的,各商业银行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将一定额度的信用业务征信权委托给分支机构; 确实需要集中审批的,必须确定内部时限,提高时效。

“全面支持民企融资!中办国办发文新要求”

(十四)加强金融服务民营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商业银行应当遵循经济金融规律,依法审慎经营,科学设定信用计划,不得组织体育信用投资。 完善信用风险管理体制,不断提高数据管理、客户评级、贷款风险定价能力,加强贷款全生命周期的透明风险管理,在比较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加大对民营公司的支持力度。 加强对享受优惠政策的低价资金的录用管理,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被个别单位和个人阻止、挪用、被剥夺权利,比较有效地防范道德风险。 加强金融监管和指导,解决民营企业快速发展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关系。

“全面支持民企融资!中办国办发文新要求”

(/S2/)五、积极支持缓解民营公司融资带来的困境,着力化解流动性风险和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S2/)。

(十五)从实际出发帮助遭遇风险的公司走出困境。 加快实施民间公司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和支持证券领域民间企业快速发展的集合理财计划。 研究支持民营公司股权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民营公司快速发展支持基金。 支持基金管理产品、保险资金依法合规,通过监管部门同意的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化解私募上市公司持股风险。 对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公司,金融机构必须基于市场化、法治化大体上差异化、分类采取扶持处置措施。

“全面支持民企融资!中办国办发文新要求”

(十六)加紧清理拖欠的民营公司的账目。 边界清晰、要点突出、根源可控、渐进发展,运用市场化、法治化的手段,抓紧清理政府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包括所属事业单位)、大型国有公司(包括政府平台企业)在业务往来中与民营公司形成的逾期债务,向民营公司明确 政府部门、大型国有公司特别是中央公司为重视合同、守信树立了榜样,认真组织不足部分,依法及时清偿各类未清偿债务。 要加强政策扶持,完善长效机制,严防新的延误,切实维护民营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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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公司应积极创造有利于融资的条件。 民营公司要依法经营,珍惜商业信用和信用记录。 严格区分个人家庭收支和公司生产经营收支,规范会计制度,积极做好新闻披露工作。 加强自身财务约束,科学配置融资结构,规范相关交易管理。 不避免金融债务的废弃,为金融支持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

“全面支持民企融资!中办国办发文新要求”

(十八)加强对落地的监督检查。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要坚定四个意识,坚定四个信心,坚决落实两个维护,多次引导问题,确定责任,明确期限,狠抓落实。 第三方机构开展金融服务民营公司政策执行情况判断,提高政策执行的透明度。 及时总结可复制、易于宣传的成功案例和比较有效的方法,并提供给各地。 没有贯彻执行力的,应当依法依法承担严格的说明责任,确保各项政策的落地点得到仔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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