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部分商品住房取得房产证后未满十年不准买卖”
本社石家庄5月22日电(记者王昆、朱旭东)记者22日从保定市政府获悉,从5月23日开始,保定市主城区在房价限制、地价限制、房价竞争双重限制的双重竞争模式下取得土地后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凭《房地产权属证书》)“住房全部
保定市出台的《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意见》规定,对以房地产限价、地价竞争限制、地价竞争双重限制双重竞争模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项目,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直接按照限定的房地产价格或竞争地的房地产价格备案。 销售中严禁调整备案价格。
并且,对于以房价限制、地价竞争限制地价、房价竞争双重限制双重竞争模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项目,商品住宅由公证机构现场摇号出售。 公证机构不得对违法、违规房地产交易行为进行公证。 违反交易或者个人交易不动产的,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此外,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参加土地出让前,必须签署诚信经营承诺书。 诚信经营承诺书将与成交公示一起公布。 诚信经营承诺书包括履行建设手续、保证工程质量、合法预售商品房、发布购房真实消息、履行购房合同、注明价格、维护金融秩序、依法纳税、及时满足购房者需求等复印件。
原文如下。
为了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快速发展,保障雄安新区建设的顺利实施,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快速发展的意见》〔冀政办字〔〕45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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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的居民购置限制措施
(一)本市以外的户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区(主城区是莲池区、竞秀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首次住房)购买的,应当提供主城区3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说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说明,并补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说明
(二)暂停向主城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的市户籍居民家庭、主城区拥有1套以上住房的非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主城区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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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
暂停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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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商品的房价管理
对通过房地产限价、地价竞限地价、房地产价格战双限竞争模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项目,市价格主管部门直接按照限定的房地产价格或竞争地的房地产价格进行备案。 销售中严禁调整备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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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商品的住宅交易管理
(一)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进行预售,收取任何价格的款项,也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二)对以房地产限价、地价竞争、房地产价格战的双重限制竞争模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项目,商品住宅由公证机构现场摇号出售。
(三)严格规范商品房预售(变卖)合同网签备案撤销手续,遏制投机购房或出租行为。
(四)商品住宅销售时不得强制销售车库、小屋等其他服务和产品。
(五)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必须实行网签。 违反使用自制合同复印件销售新建商品住宅和擅自改名的,视为偷税漏税、价外涨价行为,由税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严格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打击。
(六)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未满2年的,不得买卖。 其中,以房价限制、地价限制、房地产限价双限竞争模式取得土地后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未满十年的,不得买卖。 公证机构不得对违法、违规房地产交易行为进行公证。 违反交易或者个人交易不动产的,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七)房地产中介机构发布虚假住房来源和价格不实的新闻,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住房提供交易服务,侵吞或挪用交易资金,欺骗客户,未持有合法营业执照,未向主管部门备案,通过开发商隐瞒售卖号出售, 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消息,低价高价抛售,严厉打击首付贷款、桥梁贷款、设立资金池等从事异地分配金融业务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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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的房地产开发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参加土地转让前,必须签署诚信经营承诺书。 诚信经营承诺书将与成交公示一起公布。 诚信经营承诺书包括履行建设手续、保证工程质量、合法预售商品房、发布购房真实消息、履行购房合同、注明价格、维护金融秩序、依法纳税、及时满足购房者需求等复印件。
(二)对不遵守国家、省、市法律法规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有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责订立警告合同,督促其纠正执行,无故不执行纠正的,列入黑名单。 无故不参加或者借口拖延参加警告咨询的,有关部门对其违法行为处以重罚。
(三)住建、国土、规划、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物价等有关部门对列入黑名单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及时反馈并公布于社会信用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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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的土地转让管理
(一)增加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宅用地的供应,每年向社会公开保障性住房、商品住宅用地的供应计划。 大力发展新的住宅用地申请批、土地存量利用、旧村改造,发挥土地储备库蓄水功能和调控作用,平衡住宅用地市场供给。
(二)灵活明确土地限价、地价竞争、地价竞争双重限制竞争、溢价率超过一定比例后的房地产出售和持有面积竞争等土地价格竞争方法,坚决防止分区域总额、土地或楼宇单价暴涨等情况,严重扰乱市场预期。 土地转让的成交价格由市公共资源交易部门通知市住建所、统计、物价部门。
(三)自然人不得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转让活动。
(四)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合规自有资金购买土地。 土地购买资金来源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土地竞争购买资格或者解除土地购买合同,三年内禁止参加土地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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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建设的进度
(一)开发公司应当自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并自开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 因公司行为未开工开发超过1年的,征收土地闲置费; 因公司行为未开工开发达到2年以上的,无偿收回闲置土地。
(二)开发公司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因公司行为3个月内未开工,未申请延期或延期2次、超过6个月的,自行废止施工许可证。
(三)对土地取得手续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并行审批,开辟绿色通道,缩短办理时间,加快审批步伐。
(四)住建、国土部门应当加强审批后的监督管理,监督巡逻开发公司的开工情况,将未及时开工的纳入要点监督管理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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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住房保障力度
加快公租房建设分配进度,年底政府投资公租房90%,年政府投资公租房85%。 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按时完成国家省下达的棚户区改造任务。 进一步扩大保障房的保障范围,引入人才住房保障政策,增加限价商品的住房供应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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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金融管制
(一)各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对购房居民家庭首付资金来源、收入说明、已有住房数量、贷款记录、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真实性审查。 对未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商品住宅,对不得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具有投资、投机性特征的房屋购买者进行限制,不纳入金融资本; 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和中介机构,停止新发放开发项目贷款。 市金融办公室、人民银行保定中心支行、银监会保定监督分局加强对各商业银行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认定作为土地购置、项目建设、房屋销售等环节,由市金融办公室主导,非法集资、融资、民间借贷、吸收社会公共资金开发、建设、销售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调查。 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由领域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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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市场监测
由市建设单位主导,市物价、统计部门配合,及时监测市场走势,协助市政府做好价格预警新闻发布工作。 各月前3天,市住建部门已于上月报告预售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情况,市物价部门报告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情况,市统计部门报告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平均价格情况。 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提供房价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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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房地产市场的舆论导向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相关情况的公开,及时解答市民关心的政策问题。 信息媒体、网络平台必须客观推进房地产销售形势,正确诱惑舆论。 有关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媒体、商家的房价操纵行为,稳定市场预期,利用各种公共平台散布虚假信息,制造、传播谣言的,要坚决查处。 房地产中介机构发布虚假房源新闻的,市住建部门暂停其代理项目网络签名备案。
政策执行过程中购买新建商品住宅、二手房所涉及的时间,均以住宅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保政发) 6号) )与本意见矛盾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自去年5月23日起实施,适用范围为莲池区、竞秀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各县(市)、清远区、满城区、徐水区人民政府及白沟新城管委参照主城区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房地产市场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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