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政府收钱高速公路不受偿债期限制 至偿清债务”
人民日报客户端21日报道,记者从交通运输部获悉,《收钱道路管理条例》修订本今天将向社会征求意见,调整收钱期限。 政府收钱的高速公路偿债期限根据实际还债所需的时间有所明确,各省统一还债。 特许经营高速公路的经营期限一般在30年以下,即还款期、经营期结束后,修改收款标准,实行养护管理入账。
交通部:政府收钱的高速公路不限还款期
具体来看,收款期限计划调整如下。
(一)关于高速公路(/s2/)
1、政府收钱道路中的高速公路实行批量还款,不受还款期限的限制,通过收钱还债基本以实际还款期限为准。
2、特许经营道路的收款期限,通过回收投资、合理回收利润大致明确,通过收款标准的动态调整、收益调整等方法控制合理的利润。 高速公路经营期限不得超过30年,但投资规模大、周转周期长的高速公路一经批准,可超过30年。
特许经营道路中的高速公路经营期满后,由政府收回统一管理,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收钱道路中处于还债期的高速公路相同的收钱标准,统一收钱。
根据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实施收钱公路扩建工程,将一级公路改建为高速公路或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增加政府债务和社会投资的,可以重新审查债务偿还期限和经营期限。
3、政府统一管理的高速公路,在偿还完政府债务后,符合基本养护、管理支出诉求和保障通行效率的大体情况下,可以重新审查收款标准,实行养护管理领取收款。
(二)关于高速公路以外的收钱的道路(/s2/) )。
政府收钱道路中高速公路以外的收钱道路的收钱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但国家明确的中西部省市区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特许经营道路中的一级公路和独立桥梁、隧道的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明确的中西部省区市最长不得超过30年。
收钱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独立桥梁、独立隧道等在债务偿还期限或者经营期限届满后,应当停止收钱,其余的政府债务经核定后,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迄今为止,根据2004年公布的《收钱道路管理条例》,政府的还款道路和经营道路的收钱期限分别最长不得超过20年、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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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收钱道路管理条例》:政府收钱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收钱公路管理条例》是2004年8月18日国务院第六十一届常务会议通过的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年3月11日,高速公路收钱办法修订,进行系统性改革,加强收钱公路的管理。
根据现行条例的规定,政府偿还道路的收款期最长不得超过15年。 国家明确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还贷公路的缴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经营性道路的取钱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 国家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道路的收缴期最长不得超过30年。
全国收款道路统计公报:全年收款道路损失661亿元
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年全国收款道路统计公报》,年全国收款道路损失额为661亿元,从年到年收款道路负债额持续增加。 交通专家认为,中国目前仍处于高速公路的快速发展阶段,道路负债额将会增加。 为了减少负债额,一些存款年限届满的高速公路持续存款或成为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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