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全面取消在华外资银领域务范围限制”
11月7日,国务院印发了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 意见认为,全面取消我国外资银行、证券企业、基金管理企业等金融机构业务范围限制,丰富市场供给,增强市场活力。 扩大投资外资银行和外资保险机构的股东范围,取消中外合资银行中方唯一或主要股东必须是金融机构的要求,允许外国保险集团企业投资保险类机构设立。 年取消证券企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期货企业、寿险企业外资持股比例在51%以下的限制。
根据意见,各地区应当保障外资汽车制造公司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享受同等的市场准入待遇。 修改轿车公司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允许外国方面与中方合资伙伴协商一致后,外国方面在中国投资的整车公司之间转让积分。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利用外资业务的意见
国发〔2019〕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对外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外资在我国快速经济发展中发挥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推动优质快速的发展推进现代化建设必须始终高度重视外资的利用 当前国际投资结构正在深入调整,我国利用外资的事业面临着新形势、新优势、新挑战。 深入贯彻习大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中央委员会三届中央委员会四届中央委员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术部署,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外资就业的决策部署, 以激发市场活力、激发投资信心为出发点,以保障外商投资公司国民待遇为要点,以营造公开、透明、可预见的外商投资环境为着力点
一、深化对外开放
(一)支持外商投资新开放行业。 继续降低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全面清理取消不在负面清单内的限制措施,保障开放措施比较有效地实施,开放水平持续提高。 (快速发展拉动改革委、商务部,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担责任)。
(二)加快金融业开放。 全面取消外资银行、证券企业、基金管理企业等金融机构在中国的业务范围限制,丰富市场供给,增强市场活力。 减少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银行领域、保险业机构、开展相关业务的数量型准入条件,取消外国银行来中国设立外资法人银行分行的总资产要求,取消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在中国经营保险证券业务的经营年限、总资产要求。 扩大投资外资银行和外资保险机构的股东范围,取消中外合资银行中方唯一或主要股东必须是金融机构的要求,允许外国保险集团企业投资保险类机构设立。 继续支持内外资一致粗略处理外资保险企业及其子公司的设立和变更等行政许可事项。 年取消证券企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期货企业、寿险企业外资持股比例在51%以下的限制。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负责分担责任) )。
(三)优化汽车行业外资政策。 各地区应当保障外资汽车制造公司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享受同等的市场准入待遇。 修改轿车公司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允许外国方面与中方合资伙伴协商一致后,外国方面在中国投资的整车公司之间转让积分。 (工业和新闻部、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四)着力完善公平的经营环境。 各地区、各部门要着力提高市场公正性,及时纠正违背公平竞争的做法,消除阻碍公平竞争的制度性障碍。 统一外资建筑业公司承包业务范围。 申请外国投资者从事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经营等业务相关规定。 多次以与外资机构同等的待遇,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资格审查工作。 不得增加化学物质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的数量,与外商投资公司相比设定限制条件。 (快速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投资促进力度
(五)优化外商投资公司的科技创新服务。 加强外商投资公司申请高新技术公司认定的指导和服务,组织开展政策专题培训,加强政策推广,鼓励和吸引外资越来越多地投入高新技术产业。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责任分工负责)。
(六)提高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水平。 提出了支持地方和部门聚焦市场主体期望,进一步扩大自贸试验区开放和创新快速发展的具体措施,推动相关深度改革的若干事项在自贸试验区先行试点,逐步发挥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试验田的作用。 向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下放越来越多的省级经济管理批准权限,特别是投资批准、市场准入等权限。 (由商务部牵头,迅速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担责任) )。
(七)提高开放平台的投资质量。 鼓励地方人民政府支持有条件建设竞争力强的产业集群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构建企业品牌化招商引资平台。 要点建立公司联系制度,提供专业化、全流程服务,着力培育牵引力强、辐射面广的龙头公司和产业链核心公司。 在确实需要快速发展且符合条件的中西部地区,优先增设综合保税区。 稳步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未批准区、互联网+政务服务和至多一次改革,完全创新公司服务体系制度,构建一流的经营者环境。 (财政部、工业和新闻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担责任)。
(八)支持地方大力招商引资。 地方政府根据当地招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考核激励政策,鼓励招商部门、队内非公务员岗位实行更加灵活的激励措施。 鼓励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合理设定招商引资工作的经费数额和标准,支持招商活动、团组申请等。 (外交部、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九)着力推进和解读政策。 各地区、各部门通过设立投资服务平台、政策咨询窗口等办法,积极开展政策推广,向公司深入宣传政策,了解政策实施的难点、闭塞点,支持各方顺应公司需求,依法支持外商投资公司享受配套优惠政策,支持公司落实各项政策优惠政策 (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责任分工负责) )。
三、深化投资便利化改革
(十)降低资金跨境录用价格。 尽快采取具体措施,支持外商投资公司扩大人民币跨境录用。 扩大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的试点范围。 支持公司推进外债登记制度改革,完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支持外商投资公司自主选择外债借用模式,降低融资价格。 鼓励外商投资公司资本金依法用于国内股票投资。 (迅速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汇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
(十一)提高来华业务的便利性。 各地区根据当地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急需紧缺的创新创业人才、专业技能人才来中国工作,可以适当放宽年龄、学历、工作经验等限制。 对于有创新创业意愿的外国留学生,可以凭中国高中毕业证申请两年的民间事务类居留许可。 连续两次申请就业类居留许可的外国人,可以在第三次申请时按规定发放五年比较有效的就业类居留许可。 优化外国人来华就业许可申请办理流程,完善跨部门新闻共享机制,探索整合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和就业类居留许可。 (外交部、科技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移民局、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
(十二)优化外资项目规划用地审批程序。 继续深化规划用地移交服务改革,加快外资项目落地进度。 整合规划布局和用地预审,整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推进多测试整合多测试整合,推进新闻共享,简化报纸审核资料。 (由自然资源部牵头,迅速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等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负责)。
四、保护外商投资的合法权益
(十三)全面贯彻外商投资法。 外商投资法及其相关法规实施后,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进一步清理相关法规规定,抓紧制定完整的具体实施办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做好解读和培训工作,确保外商投资法各项制度切实有效地执行。 (由商务部、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主导,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担责任)。
(十四)保护外商投资公司的合法权益。 各地区应建立外商投资公司投诉受理机制,完全解决规则,规范解决程序,提高解决效率。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依照外商投资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擅自变更行政许可范围、程序和标准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通过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强制等,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公司转让技术 (由商务部牵头,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强监管政策的规范性。 优化监管方法,科学合理设定环保、安全生产等监管执法检查频率,降低外商投资公司合规价格。 地方政府应当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重污染气象应急措施 指导各地在市场监管行业细分和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生态环境部、应急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担责任)。
(十六)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制的透明度。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制定发布有关外商投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加强合法性审查。 与外商投资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实际,合理、明确地公布实施前的时间,提高政策的预见性和透明度。 (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责任分工负责) ) )。
(十七)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意义。 逐步发挥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的制度效果,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便利性。 优化外商投资公司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对证据形式要件的要求,适用事实推定,合理减轻外方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依法保护商业秘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加大民事保护和刑事保护力度。 依法集中、统一审理专利无效和侵权上诉案件,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效果。 充分尊重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积极运用惩罚性赔偿,加大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进一步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加强技术类案件多元事实查明机制建设。 加强对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案件的审理,保障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逐一发挥知识产权案件多元化调解的作用,实质性处理纠纷。 进一步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诉讼证据和司法审判标准,及时发布相关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示范案例,持续提高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国际化水平。 (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 ) ) ) )。
(十八)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 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和信贷联合惩戒机制,继续推进知识产权纠纷仲裁调解工作,完全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处理机制。 完整的注册商标撤销程序。 健全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完善的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完善的电子商务平台专利侵权判定通知、删除规则、完善的电子商务行业专利执法维权合作安排机制。 积极运用标准化方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担责任)。
(十九)支持参加标准制定。 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全面落实公平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的外资企业,鼓励外商投资公司参与我国医疗器械、食品药品、新闻化产品等标准的制定,提高领域标准和技术规范制修订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由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导,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
(二十)保障依法平等参与政府采购。 各地区、各部门在政府采购的新闻发布、供应商条件明确、考核标准等方面,不得对外商投资公司进行差别待遇,不得限定供应商的一切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或投资者的国家,以及产品或服务企业的品牌等。 (由财政部牵头,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责任分工负责) )。
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外资事业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认识当前在外资事业利用中的重要作用,提高站位,主动进行,讲求实效,严格采取和执行各项政策措施。 涉及修改或者废除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由原主导起草部门或者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向国务院申请修改或者废除。 商务部应当与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2019年10月30日
(此事已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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