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的含义如下。
明确了相当于投资行业黑名单,公司不能投资的行业和产业。
负面清单是国际上重要的投资准入制度,目前国际上有70多个国家使用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学术上,对外资的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不一致的管理措施,或者业绩要求、高级管理层要求等管理限制措施,都用清单方法明确记载。
负面清单一词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所列9项主要任务和措施中,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排名第三,只有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扩大服务业开放之后才能排名 《总体方案》提出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对外商投资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研究制定试验区外商投资与国民待遇等不一致的负面清单,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 对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根据内外资的一致,大体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批准制变更为备案制。 (国务院规定保存批准国内投资项目的除外),由上海市负责处理。 将外商投资公司合同章程的审批变更为上海市负责备案管理,备案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工商登记将结合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逐步优化登记流程; 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在试验区内试点开展外资国家安全审查,构建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 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
相关复印件:《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年版)》修订证书(/s2/) )。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年版)》(以下简称年版负面清单) )修订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并单独发行。 年版负面清单大幅放宽市场准入,将清单长度从63条减少到48条,共在22个行业宣布了开放措施。
1 .小麦、玉米以外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和种子生产取消中方控股的限制。
2 .取消对特殊和稀有煤炭类的勘查开采必须归中方所有的限制。
3 .取消石墨调查、开采的外资准入限制。
4 .取消稀土冶炼分离仅限于合资合作的限制,取消钨冶炼的外资准入限制。
5 .年取消专用车、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年取消商用车外资股比限制,2022年取消轿车外资股比限制及合资公司不超过2家的限制。
6 )取消船舶(包括路段)的设计、制造、修理必须归中方所有的限制。
7、取消干线、支线飞机的设计、制造和维修,3吨级以上直升机的设计和制造,地面、水面效应航行器的制造和无人机、上浮空器的设计和制造,应受中方控股的限制。
8、取消通用飞机的设计、制造和维修仅限于合资、合作的限制。
9 .武器弹药的制造不列入负面清单。
10、取消电网建设、经营必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11 .取消铁路干线网的建设、经营必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12 .铁路客运企业取消中方必须拥有的限制。
13、取消限制国际海运企业合资、合作的限制。
14 .取消国际船舶代理必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十五)取消稻谷、小麦、玉米收购、批发外资准入限制。
16、取消同一外国投资者设立30多个分支机构、销售来自多家供应商不同种类和企业品牌成品油的加油站连锁建设、经营必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
17、解除外资对中资银行单一持股20%以下、合计持股25%以下的持股比例限制。
18 .年将证券企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由中方控股变更为外资股比51%以下。 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19 .年期货企业由中方控股变更为外资股比例在51%以下。 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20 .年将寿险企业外资股比例从50%放宽到51%。 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
21 .测绘企业取消中方必须拥有的限制。
22、取消禁止外商投资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规定。
另外,年版负面列表使用表形式,根据“国民经济领域分类”( gb/t 4754 )进行分类。
证明
一、《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统一列举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除《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外,其他行业在内外资一致的基础上实施大体管理。
二、《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对部分行业表示了取消或放宽准入限制的过渡期,过渡期过后将按期取消或放宽准入限制。
三、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经营者、个人独资公司投资者、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四、境外投资者不得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的禁止外商投资行业; 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禁止投资以外的行业,应当办理外资准入许可; 投资有出资比例要求的行业,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作公司。
五、境内企业、公司或者自然人以在境外合法设立或者控制的企业收购相关境内企业,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公司设立以及部分事项变更的,按照现行规定处理。
六、《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未列的文化、金融等行业和行政审批、资质条件、国家安全保障等相关措施,按现行规定执行。
七、《内地与香港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及其后的协定、《内地与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及其后的协定、《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定》及其后的协定、我国与有关国家的自由贸易区协定和投资协定。 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殊经济区域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实施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八、《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快速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和有关部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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