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出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意见:重视公司职工民主监督”
据中国政府网报道,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表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公司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 《意见》提出,必须完善公司国有资产监督法律制度,制定公司国有资产流失防治条例。
《意见》指出,要推进国有资产和国有公司重大新闻发布。 建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重大新闻发布制度,依法设立新闻发布平台。
中国石化精炼厂(资料图) )。
全文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公司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
国弁发〔〕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国有资产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财产,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经济不断快速发展,国有公司市场活力普遍增强,效率明显提高,公司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 但与此同时,国有企业逐渐暴露出治理不规范、内幕治理严重、公司领导权力无约束、腐败案件频发等问题,公司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中多头监督、重复监督和监督不足的现象也日益突出。 为了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国有公司改革的相关安排,切实加强和改善公司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国务院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定部署,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流失为目标,以问题为导向,立足体制机制创新,党对国有公司的指导[/S2 ] 切实加强出资人监督考核、纪责追究,加快形成全面覆盖、分工确定、协同合作、约束性强的国有资产监督体系,充分体现监督的严肃性、权威度、时间长短,促进国有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基本上。
多次全面覆盖,强调要点。 实现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的全面覆盖,加强对国有公司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凝聚等要点部门、要点岗位和要点决策环节的监督,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责任分明,相互合作。 明确界定各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比较有效地整合监督资源,加强监督工作的配合力度,形成内外联系、贯穿上下的国有资产监督结构。
多次插管结合,提高效率。 要依法加强监督,正确解决提升公司活力的关系,改进监督方法,创新监督做法,尊重和维护公司的经营自主权,提高监督的对比性和比较有效性。
多次完善制度,严格解释责任。 建立国有资产监督法律法规体系,依法开展监督工作,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违规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和监督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责任主体,严格追究责任。
二、着力加强公司内部监督
(三)完善的公司内部监督体制。 公司集团应当建立涵盖各管理主体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法律、财务等部门的监督工作体系,加强对子公司的纵向监督和各业务板块的专业监督。 健全财务、采购、营销、投资等方面的内部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进一步发挥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的作用,加强对公司重大决策和重要经营活动的财务、法律审查。 加强内部监督工作的配合,提高新闻化水平,加强过程管理的刚性约束,确保内部监督及时有效。
(四)加强董事会的规范运作和对经理层的监督。 深入推进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建设,加强董事会内部的平衡约束,依法规范董事会的决策程序和董事长的职务履行行为,落实董事对董事会决议的法定责任。 切实加强对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决议情况的监督。 设立由外部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建立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的实务体制,董事会依法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的审计报告,加强董事会运用内部审计规范运营和管理风险的能力。
(五)加强公司内部监事会的建设。 建立高级母公司依法提名、任命监事会主席的制度,提高专职监事比例,加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和权威度。 加大对监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的监督力度,进一步落实监事会检查企业财务、纠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损害企业利益行为等职权,保障监事会依法执行职务,加强监事会和监事的监督责任。
(六)重视公司员工的民主监督。 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公司民主管理制度,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产生程序,切实发挥其在企业决策和管理中的作用。 大力推进工厂业务公开,建立若干事项清单公开制度,保障员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七)发挥公司党组织的保证监督作用。 统一党的领导和完整的企业治理,落实党组织在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事业中的主体责任和纪律检查机构的监督责任,健全党组织对公司领导履行职责的监督,公司安置决策及其落实过程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三、切实加强外部监督
(八)完全国有资产监督机构的监督。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反复对出资人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有机统一,进一步加强对出资人的监督。 规范国有公司投资计划、重组、产权管理、财务评价、绩效考核、人才遴选、薪酬分配等国有资本运营,健全防止流失的制度。 加大对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定期对各业务行业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比较不定期的重要任务和突出问题,不定期进行专项抽查。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立审计办公室,对处置和监管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公司需要改进的问题进行分类,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责任追究的相关意见。 开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任命总会计师考试工作加强出资人对公司重大财务事项的监督 加强对公司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督,注重在法人治理结构中运用出资人监督手段,加强对公司境外投资、运营和产权状况的监督,严格规范境外大宗资金的录用、集中采购和佣金管理,确保公司境外国有资产安全可控、比较有效的运营。
(九)加强和改进外派监事会的监督。 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资的公司依法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 派出监事会作为政府派出、出资人监督的专业力量,着力以公司财务、重大决策、运营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若干事项和关键环节、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履行职务情况等要点为中心,加强对公司当期和事件中的监督, 如果进一步完全履行职务报告制度,外派监事会将逐户向政府报告年度监督检查情况,并对重大若干事项、重要情况、重大风险和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报告。 根据规定的程序和复印件,监事会的监督检查情况可以按企业公开,也可以按类别和几个事项公开。 监事会主席依法执行职务,切实保障外派监事会的纠正建议权、罢免或者调解建议权,监事会主席根据授权督促公司纠正执行有关问题或者与公司领导协商。 外派监事会建立可追溯、可量化、可审查、负责解释的职务记录制度,切实强化责任意识,健全责任倒置机制。
(十)健全国有公司的审计监督体系。 完善国有公司审计制度,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公共审计、出资人审计和公司内部审计之间的职责分工,实现公司国有资产审计监督的全面覆盖。 加大对国有公司领导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考核力度,多次卸任后务必考核,完整进行任期内考核,探索任期内考核,任期内至少实现一次考核。 探索建立国有公司经常性审计制度,对国有公司重大财务异常、重大资产损失和风险、国有公司境外资产等进行专项审计,对重大决策部署和投资项目、重要专项资金等进行跟踪审计。 完善国有公司购买鉴定服务的途径,扩大采购服务范围,推进鉴定监督职业化。
(十一)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和巡视的监督作用。 督促国有公司落实两个责任,落实一个案件的双重核查,加强责任追究。 加强对国有公司执行党的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审查国有公司执行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章、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的情况,严肃查处了党中央八项违背规定精神的行为和四风问题。 腐败案件的侦查以上级纪委指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侦查应当向同级党委报告,然后向上级纪委报告。 认真查处国有公司重组、产权交易、投资收购、物资采购、招标投标、国际化经营等重要行业和关键环节发生的腐败案件。 贯彻中央巡视事业方针,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四大力量为中心,加强和改进国有公司巡视事业,发现问题,形成威慑,反过来推进改革,推动快速发展。
(十二)建立高效、畅通的外部监督合作机制。 整合出资人监督管理、外派监事会监督和督查、纪检监察、巡视等监督力度,建立监督业务会商的机制,加强统一,减少重复检查,提高监督效果。 创新监管工作机制和方法,运用新闻化手段检查问题,实现监管新闻共享。 将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线索完全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健全监督主体依法要求有关机关协助案件调查的制度措施。
四、实施新闻公开加强社会监督
(十三) 推进国有资产和国有公司重大新闻公开。 建立公司国有资产监管重大新闻公开制度,依法设立新闻公开平台,依法对国有资本整体运营情况、公司国有资产价值增长和经营业绩评价总体情况、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和监督检查情况等进行审查 国有公司要严格执行《公司新闻公示暂行条例》,在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积极公开企业治理及治理结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关联交易、公司负责人报酬等新闻。
(十四) ) )切实加强社会监督。 重视对各种媒体的监督,及时应对舆论对公司国有资产运营的重大关注。 通过社会公众监督渠道,认真解决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举报,切实保障公司和个人检举和控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的权利。 推动社会中介机构规范执行,发挥其第三方独立监督作用。
(/S2/)五、加强国有资产损失和监管工作的责任追究(/S2/) )。
(十五)加大对国有公司违反经营的责任追究。 确定公司作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流失的责任主体,健全严格执行国有公司经营违约责任追究制度。 综合运用组织解决、经济处罚、禁止入内、惩戒、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依法查处因违反经营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案件,严惩国有资产侵占、贪污、运输、浪费、逃避废旧金融债务的行为。 国有公司违法违纪问题突出,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的,认真追究公司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和公司纪律检查机构的监督责任。 建立国有公司经营违规责任追究的典型问题通报制度,加强对公司领导的预警教育。
(十六)严格监督实务责任追究。 落实对外监督主体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流失的监督责任。 必须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外派监事会、审计机关和纪律监察、巡视部门监督工作中的解释责任机制,发现公司严重违法违纪问题,未发现、搪塞不追究、隐瞒不报告、不调查的,属于有关人员失职 全面监督事业中的自我监督体制,健全内控措施,严厉查处经营者在清理处置问题线索案件侦查过程中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清廉清白纪律、事业纪律的行为。
六、加强监督制度和能力建设
(十七)完善的公司国有资产监督法律制度。 抓紧制定和执行国有资产监督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程序完全修改公司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的规定,制定和公布公司国有资产流失防治条例,加强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的职责、手续和相关要求的法定化、规范化。
(十八)加强监督队伍建设。 选拔政治扎实、业务扎实、作风生硬、清廉清白的优秀人才,进一步充实监督力量。 优化监督队伍的知识结构,重视提高监督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专业素养。 加强对监督队伍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健全与监督工作成果相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监督队伍的尽职保障。
本意见适用于全国公司的国有资产监督工作。 金融、文化等公司的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中央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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