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六部门发文:民企不得以虚假境外投资转移资产”
北京12月18日电(记者周锐) 18日公布的中国《民营公司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要求,民营公司境外投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主动申请备案或批准。 民营企业不得通过虚假的境外投资非法获取外汇、转移资产、进行洗钱等活动。
近年来,中国民营公司境外投资步伐明显加快,为提高境外投资质量和水平,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全国工商联共同制定了上述规范。
规范要求民营公司开展海外投资,要重复企业的广告主体、市场运营,自主决定损益、自负盈亏、量力而行、审慎从事,着力提高公司的创新能力、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化经营能力。
关于投资对象,针对规范要求,民营公司要加强对境外分支机构在筹资、融资、股权和其他权益转让、再投资和担保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审慎开展高杠杆投资,规范境外金融衍生品的投资活动。
规范还要求民营公司在收购境外公司之前,对目标公司进行环境尽职调查,重点判断历史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危险废物、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等情况,以及目标公司及其相关的环境债务。
关于对外投资的资金和过程,针对规范要求,民营公司不得跟踪境外拟采用中国金融机构信用保险的项目,除非取得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担保、担保意向书。
根据规范,民营公司境外投资经营多次公平竞争,坚决抵制商业贿赂,不得贿赂当地公务员、国际组织官员、关联方人员。 不得贯彻投标、诋毁同行竞争对手、虚假推广业绩、采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
国家发改委发言人孟鼈当天也表示,根据分类指导大致情况,国家发改委目前正与有关部门合作研究起草《国有公司境外投资经营行为守则》,并争取尽快发表。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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