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当前非法集资形势严峻 有扩散蔓延趋势”
最近,互联网金融业发生了一系列与非法集资相关的重大事件。 国务院今天发表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违法集资工作的意见》。 《意见》指出,当前非法集资形势严峻,案件频发,相关行业增多,犯罪方式有所创新,部分地区案件有集中曝光、扩散的趋势。
以下是《意见》的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在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共同努力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是,目前非法集资形势严峻,事件频发,相关行业增加,犯罪方法花样翻新,部分地区事件有集中曝光、扩散蔓延的趋势。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定部署,为比较有效地遏制非法集资频发的势头,着力防范处置工作人员,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提出了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防止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社会保持快速发展,资金诉求旺盛,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突出,民间投资渠道狭窄的现实困难和非法集资高额回报的巨大诱惑交织并存。 目前,经济下降压力大,公司生产经营困难,各类不规范民间融资干预深的领域行业风险集中暴露,非法集资问题日益突出。 一点是由于大量参与群众,财产损失惨重,经常引起群体性的事情,发生极端激进的事情,影响社会稳定。
防止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时间、多而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维护经济平稳快速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要加大防范和处置力度,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坚决遵守不发生系统性地区金融风险的最低线。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十四届中央委员会全体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决策,积极适应经济快速发展新常态,重叠系统性管理、依法管理、综合管理、根源管理,落实责任、上下联动、共同管理、强有力落实
(二)基本上。
第一,防止打击,早日打击。 必须妥善处理浮上台面的问题,重视策略做法,依法有序、稳妥地处理风险; 另外,要做好防范警报,尽量避免非法集资,不要发生非法集资。 发生后要尽早缩小,在萌芽时期、关系范围小时处理问题。
二是强调要点,依法打击。 挽留非法集资要点行业、要点区域、重大事件,依法继续严厉打击,最大限度追究赃款损失,加强区际、部门间的合作合作,防范危及利益的风险,比较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
三是疏松耦合、标本兼治。 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大力快速发展普惠金融,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完善民间融资制度,合理吸引和规范民间金融快速发展。
四是将管子集中在一起,齐心协力。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带头,统一指挥; 在中央层面,由部际联席会议顶层推进,协调监督,各部门协同加强监管。 加强普及教育,积极吸引广大群众,参与非法集资工作的防范和处置。
(三)首要目标。 非法集资的高发势头得到遏制,库存风险及时化解,增量风险逐渐减少,大案要案依法妥善处理。 违法集资监测、预警、预防有效,一经发现就要及早诱惑、规范和处置。 政策法规将进一步完善,将非法集资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广大人民群众的相关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明显提高,买方自负、风险自担的意识氛围逐渐形成。 金融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投融资体系进一步完善,非法集资的生存土壤逐渐消除。
三、落实责任和加强机制
(四)省级人民政府是防止和处置非法集资的首要负责人。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非法集资工作的防止和处置负总责任,并切实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比较有效地落实属地管理职责,逐步发挥资源统筹配置转换、接近基层一线的特点,做好本行政区域风险调查、监测预警、办案、善后清理、教育普及维护稳定等工作,做好本行政区域非法集资的防控组织建设 建立目标责任制,将非法集资工作的防范处分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复印件,确定责任,表彰先进业绩,对事业失职渎职行为严格追究责任。 进一步规范约束地方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营经济金融活动。
(五)执行部门监管职责。 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当将本领域行业违法集资作为履行监管职责的重要复印件,加强日常监管。 在监管与市场准入、领域监管相结合的基础上,大体上确保所有领域行业的非法集资监管不会留下真空。 对需要市场准入许可领域的行业,准入监管部门负责本领域行业的非法集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 对不需要市场准入许可,但确定由主管部门指导、规范、促进的领域的行业,由主管部门主导负责本领域行业的非法集资防范、监测、预警工作; 对尚未确定主管监管部门的行业,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完全利用现有市场监管手段,加强综合监管,防范非法集资风险。
(六)完善组织和谐机制。 进一步完善中央和地方非法集资的防范和处置机制。 在中央一级,每个人发挥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 银监会作为主要机关要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动,加强顶层推进,加强领导能力,增强事业能力。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处置非法集资事业领导小组的事业体系,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确定专门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落实职责分工,优化事业程序,强化制度约束,提高事业质量效益。
(/S2 ) )四、以预防为主,及时解决)/S2 ) )。
(七)全面加强监测预警。 各地区要建立立体化、社会化、新闻化的监控报警体系,充分利用各项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的经验和特点,贴近群防群治、一线开展报警防范工作。 刷新实务做法,完全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非法集资监测预警。 省际联席会议积极整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新闻资源,推进工商市场主体公示新闻、人民银行征信新闻、公安打击违法犯罪新闻、法院立项判决执行新闻等相关情况的依法互通共享,更好地发挥全国统一的信用新闻共享交换平台的作用,
(八)加强事后监管。 的主管、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主管、监管机构和工作的风险检查和行政执法,实现早期发现、早期预防、早期处置。 对常规工商公司,各地区综合运用信用分类监管、定向抽查检验、新闻公示、风险预警商谈、市场准入限制等手段,加强市场监管,加强部门间新闻共享和对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探索建立多部门联动综合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果, 对非法集资的主体(包括法人、实际控制人、代理人、中介人等)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新闻共享交换平台。 每个人发挥领域协会的作用,加强领域自律管理,促进市场主体自主规制、诚信经营。
(九)发挥金融机构的监测控制作用。 加强金融机构内部管理,防止分支机构和员工参与非法集资。 加强金融机构对社会公众的普及教育,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警告标志。 金融机构在严格执行大额可疑资金报告制度的基础上,分解识别各类账户交易中具有分散转入集中转出、定期批次小额转出等特点的涉嫌非法集资交易,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提供给地方各级非法集资防范和处置工作指导组办公室。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应当指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做好对涉嫌非法集资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建立问责制度。
(十)发动群众防范警报。 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探索建立群众自发、广泛参与的防范预警机制。 要抓紧建立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加强正面激励,加大奖励力度,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护等工作。 省际联席会议研究制定通报奖励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S2/)五、依法予以打击,妥善处置(/S2/) )。
(十一)防控积分行业、积分区域风险。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决依法惩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密切关注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p2p网络借贷等新的多发点行业,以及投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教育机构、养老机构等新的风险点 在事件多发地区,要把防止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放在突出的重要位置,控制事件频发的态势,消化库存风险,最大限度地追回赃物,维护金融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公安机关要积极统一调配力量,抓住要点,配合有关部门综合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及时、全面、深入侦查处理案件,提高打击效果。 有关部门应当全力配合,依法开展相关资产扣押、资金账户查询和冻结等必要的合作业务。
(十二)依法妥善处理跨省案件。 反复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统一资产处置,个别侦查诉讼,个别执行稳定工作。 牵头省要积极落实牵头责任,依法合规,制定客观公正统一的处置方案,加强与其他相关地区的信息表达协调,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合作的省份要大力支持合作,切实履行合作义务。 强化全球观念,加强系统内指挥指导监督,完善内部约束激励机制,切实推进保障依法查处,防止犯罪事实疏漏; 加强信息表达、协商以及区域间、部门间的合作,共同处理案件处理难题,提高案件查处效率。
(十三)多次分类政策,维护社会稳定。 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措施,注重执法策略、方法、尺度和时机,依法合理制定相关资产处置政策和方案,分类处理非法集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努力统一执法效果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切实履行属地责任,畅通反映群众需求的渠道,及时适应群众需求,积极引入法治轨道,严格依法办案,切实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
六、广泛普及,加强教育
(十四)建立上下联动的教育事业推进机制。 建立部际联席会议统筹规划,由推进主管部门协调推进,由领域主管监督管理部门指导落实,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各省(区市)全面落实,中央和地方联动推进教育工作体制。
(十五)加大顶级领先和推动力。 中央要加强顶层设计,制定防止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总体规划,推进全国性教育事业的发展。 联席会议要组织中央媒体大力开展推广教育,加强舆论诱惑。 领域主管、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领域行业的风险优势,制定防止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法律政策推进方案,比较开展本领域的行业推广教育活动。
(十六)深入推进加强地方教育推广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常态化的普及教育工作机制,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打击非法集资普及教育活动挂职、进厂、入校、进入社区、村屯,实现普及教育覆盖面广。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电信、公共交通设施等各种媒体和媒体,通过解读法律政策、分析典型事件、投资风险教育等方法,提高普及教育的广泛性、对比性和比较有效性。 加强广告监测和检测,强化媒体自主责任,杜绝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新闻,净化舆论环境。
七、健全完善的法规和制度
(十七)进一步健全和完整地处理非法集资相关法律法规。 梳理违法集资法律规定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就罪名适用、量刑标准、刑民交叉、涉案财物处置等问题进行重点探讨,推动相关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的制定完全相关。 建立违法集资刑事诉讼相关财产保管移送、审前归还、先行处分、追缴违法所得、执行等制度手续。 修改《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办法》,研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在办案和善后处置阶段的职责划分,完善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理依据。
(十八)加快完善民间融资和金融新业态法规制度。 尽快制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规范民间融资市场主体,拓宽合法融资渠道。 尽快制定p2p网络贷款、股权众包融资等监管规则,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的快速发展。 深入研究规范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等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的政策措施,及时出台商事制度改革和相关政策。
(十九)完善的实务制度和手续。 建立区际案件执法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不同区际执法部门、司法部门之间调查工作的联合程序。 建立共享处置违法集资新闻、化解风险、处置案件、协调办案、追究责任、约束激励等制度,修改全面处理违法集资工作的程序。 探索在防范和处置的相关环节引进法律、鉴证、判断等中介服务。
(/S2/)八、深化改革,缓解拥堵,(/S2/) )。
(二十)加大金融服务的实体经济实力。 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的决定部署,研究制定新的措施,不断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水平。 不断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健全多元化资本市场体系,鼓励、规范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行业,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增加对中小企业比较有效的资金供给,加大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
(二十一)规范民间投融资的快速发展。 鼓励民间投融资快速发展,大幅放宽民间投资市场准入,拓宽民间投融资渠道。 完善民间借贷日常新闻监督机制,诱惑民间借贷利率合理化。 推进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全国统一、公开、透明的信用新闻共享交换平台,营造诚信可靠的金融生态环境。
九、夯实基础,加强保障
(二十二)加强基础支援工作。 在当前非法集资频发的情况下,必须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人员、经费等保障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保障非法集资工作相关经费的防范和处置,纳入同级政府预算。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就业方案,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 部际联席会议应当督促检查本意见的落实情况,重大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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