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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地方政府举债 中央政府不救助”

发布日期:2021-06-09 06:42:01 浏览:

中新网10月2日电据中国政府网报道,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意见》规定,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和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固化预算约束,防范道德风险,地方政府对所借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为基本原则。

“国务院:地方政府举债 中央政府不救助”

关于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意见》指出,财政部根据各地区常规债务、专项债务或有债务等情况,测算债务率、新增债务率、负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判断各地区的债务风险状况,并对债务风险高的地区进行风险防范 在列入风险预警范围的债务风险高的地区,必须积极采取措施,逐步降低风险。 在债务风险相对较低的地区,必须合理控制债务余额的规模和增长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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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确定,为了固化预算约束,防范道德风险,地方政府对所借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是大体情况。 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地方政府在偿债困难的情况下,应当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共经费、处置库存资产等方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地方政府难以自行偿还债务的,应当及时报告。 本级和上级政府应当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方案和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化解债务风险,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国务院:地方政府举债 中央政府不救助”

另外,《意见》还指出,要建立对违法违规融资和违规采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处罚机制,加大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在预算外违法行为借款,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业快速发展的名义借款用于经常性支出和楼堂馆建设,不得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既定资金用途。 向公司提供资金、财政补贴等行为应当依法符合,不得违法以任何方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不得违规介入金融机构等正常经营活动,也不得向金融机构等提供政府融资。 地方政府要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坚决制止非法土地出让和融资行为。

本文:《“国务院:地方政府举债 中央政府不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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