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会计制度征求意见 为养老金投资运营铺路”
昨天,财政部发布《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征稿》根据基本养老保险投资业务委托计算的需要,修订了委托投资、应收委托投资收益、预收款、预付金等科目计算复印件和计算方法。 专家认为,这将对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进行系统规范,有助于养老金的安全投资运营。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模式一直在探索新的改革方向。 财政部有关人士表示,国务院去年出台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全面规范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管理。 并且,《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将委托投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集中到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家手中,由省级人民政府作为养老基金委托投资的委托人,与受托机构签订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合同,向受托机构收取委托投资资金,记账、结算、分配投资收益
负责人指出,上述规定要求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对各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归集工作以及委托投资收益向各级基本养老基金的分配过程确定明确科学的会计方法。
据负责人介绍,根据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管理改革和对快速发展的全面解体,结合《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修订副本,在设计会计制度时充分考虑了新的实务会计诉求。 例如,根据基本养老保险投资业务委托计算的需要,修订了委托投资、应收委托投资收益、预收款、预缴等科目计算复印件和计算方法; 根据经营机构对代扣保险费管理新闻诉求的变化,将代扣保险费改为按权责发生制计算等。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委托投资的计算问题,负责人表示,委托投资资金的流向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探亲阶段,各级经营机构将委托投资资金集中到省级社会保障基金的财政专家手中。 归省的本质是下级经营机构委托省级经营机构执行委托投资的过程,资金权利不变。 因此,本制度中,下级运营机构向上级运营机构筹集的委托投资资金作为下级运营机构的应收款计算,作为上级运营机构的应付款计算。 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核算反映资金筹集过程中各级社会保险基金主体的资金关系。 各级经营机构委托的投资资金最终集中在省级经营机构,省级经营机构将收到的下级委托投资资金作为应付账款计算。 第二阶段是省级经营机构委托受托机构筹集投资资金。 省级办理机构将本级委托投资资金和从下级筹集的委托投资资金统一委托受托机构投资运营,省级办理机构通过委托投资科目核算,委托投资科目反映省级办理机构与受托机构之间的委托投资合同关系,是省级办理机构的专用科目。
负责人表示,委托投资产生的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属于省级经营机构本级委托投资资金和下级经营机构汇总的委托投资资金。 因此,省级经营机构需要按照本级投资委托资金与下级经营机构汇总的投资委托资金的比例分割投资委托资金的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将属于本级的部分确认为本期的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 属于下级经营机构汇总的委托投资资金的部分,计入应付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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